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强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支撑,规范专家的遴选、管理和使用,增强中立性和权威性,促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是指纳入全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成员组成
第四条专家库的规模、人员构成,应当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适应,并动态调整。专家库成员分为社科研究、工程技术、综合管理等类别。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一般采取单位推荐、党委政法委确认的方式产生。党委政法委负责专家库管理和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专家库成员,但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参加风险分析专家论证会和评审会,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
(二)掌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较高的评估咨询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估意见。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无刑事犯罪和不良从业记录,未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治安处罚。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专业条件之一:
(一)具有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该专业领域内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有较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工程技术领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并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党政机关及社会组织中长期从事维护安全稳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或者工程项目、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工作,群众工作经验丰富。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八条专家库建设遵循“严格准入、统一建库、分级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党委政法委分别管理本级确定的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省、市、县三级党委政法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确定本级专家库成员人数和各类别专家比例,商请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辖区内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推荐人选,确定入库成员。
各相关单位推荐的人选,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人员。推荐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超过65周岁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商同级党委政法委。
第十条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将本级专家库成员信息逐级上报省委政法委,由省委政法委统一在“江西政法网”上进行公告。专家库成员自公告之日起,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受邀参加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风险分析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主体、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邀请专家的,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应当包含1名以上熟悉项目所在地情况的专家。特殊情况需要从专家库外邀请相关专家的,应当将理由和受邀专家情况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报评估报告备案机关。
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专家库成员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专家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风险分析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参与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独立自主发表意见。
(二)受邀参加培训、授课,以及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的政策研讨、宣传科普等活动。
(三)向党委政法委提出加强和改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依法依规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或者工作经费。
(五)受到相应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承诺,认真参加风险分析论证、报告评审等活动,独立、客观、负责任地提供咨询意见,全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其参与论证、评审等活动时获取的信息。
(三)坚持廉洁自律,不得以专家库成员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向党委政法委反映有关单位、机构、人员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人工作单位、岗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确认其为专家库成员的党委政法委。
第五章 专家库成员退出
第十四条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原推荐单位提出变更人员的。
第十五条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认其入库的党委政法委责令其退出专家库:
(一)受邀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风险分析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二)以专家库成员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治安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情形的。
第十六条申请退出专家库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可以再次按程序加入专家库。被责令退出专家库的人员,不得重新加入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